根据《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操作细则》,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还有提交一下抗震鉴定报告资料:
1、涉及存在上海市《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规定情形的;改造区域的同一结构抗震单元内所有改造区域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变化超过原有建筑的5%,或加固改造后结构刚度变化超过原有建筑的10%的,应当提交抗震鉴定报告。
2、涉及2000年之前建造且低于《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J08-9-92)(1996年局部修订增补)标准设计等情形的建筑,当不改变原有结构时,应当提交房屋检测报告,并根据报告结论开展后续设计工作。
3、当主体结构变动涉及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或超出现行技术规范规程设计的建筑,应当提交市抗震办出具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当主体结构变动涉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自行组织的抗震设防专项专家论证意见。
对于是否需要抗震审查无法把握时,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许可阶段前,通过联审平台咨询服务-抗震咨询模块上传相关材料,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线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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